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
1一般规定
2.1.1 应用范围
本章规定适用于本工程施工期的生产、生活区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工作,其主要工作范围和内容包括:施工、生活污水和废水处理、大气环境与声环境保护、固体废弃物处理、水土保持、完工后的场地清理、农田复耕与植被恢复等。
1.2 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照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及生活区的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工作
(2)对本合同划定的施工场地界线附近的树木和植被必须尽力加以保护,承包人不得让有害物质(如燃料、油料、化学品、酸等,以及超过剂量的有害气体和尘埃、污水、泥土或水、弃渣等),污染施工场地及场地以外的土地和河川。
(3)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承包人应对其违反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水土流失、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等承担责任。
1.3 主要提交件
(1)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在提交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提交本合同施工期的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包括:
1)承包人生活区的生活用水和生活污水处理措施;
2)施工生产废水(如基坑废水、混凝土生产系统废水、砂石料加工系统废水、机修废水等)处理措施;
3)施工区粉尘、废气的处理措施;
4)施工区噪声控制措施;
5)固体废弃物处理措施;
6)人群健康保护措施;
7)本工程存料场、弃渣场的挡护工程、坡面保护工程和排水工程;
8)施工辅助生产区(如混凝土系统、砂石加工系统的生产区及加工场等)、工程枢纽施工区、施工生活营地等所有场地周边的截、排水措施,开挖边坡支护措施、挡护建筑物的排水措施等;
9)施工区边坡工程的水土保护措施;
10)完工后场地清理及农田复耕和植被恢复措施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开工后天 14 天内,将废水处理系统的设计与施工计划以及维护系统的运行措施等生产废水处理的专项报告提交监理人批准
(3)验收报告和资料:
1)环境保护措施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2)水土保持措施的质量检查及验收报告;
3)监理人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1.4 引用的法律法规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1.5 引用标准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一2006) ;
(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一2002) ;
(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一1996) ;
(4)《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一1996) ;
(5)《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一1996) ;
(6)《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一1990);
(7)《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SL398一2007) ;
(8)《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SL277一2002) ;
(9)《水环境监测规范》(SL219一1998) ;
(10)《生活垃圾卫生填埋技术规范》(CJJ 17一2004) ;
(11)《水土保持综合治理验收规范》(GB/T 15773一1995)
2 施工环境保护
2.1 生活供水及生活废水处理
(1)饮用水水质应符合 GB 5749一2006的规定
(2)处理后的废水水质应符合受纳水体环境功能区规划规定的排放要求,或应遵守 GB 8978一1996 的规定,不得将未处理的生活污水直接或间接排人河流水体中,或造成生活供水系统的污染
2.2 生产废水处理
(1)基坑排水的排放口位置尽可能设置在靠近河流中的流速较大处,以尽量满足水质保护要求基坑的经常性排水,应在基坑排水末端设沉淀池,排水量视沉淀池水的浑浊程度而定,做到蓄浑排清尽量控制水体pH值接近中性时排放
(2)砂石料开采加工、混凝土生产及其它辅助生产系统等的废水处理应实行雨污分流,建立完善的废水处理系统,将各生产系统经常性排放的废水统一收集处理
(3)废水处理系统排出的污泥需进行必要的脱水(或沉淀)处理后,运至指定的弃渣场堆存防止污泥进人排水系统或排入河道。
(4)机修及汽修系统的废水收集、处理系统应建立专用的废水收集管道,对含油较高的机修废水应选用成套油水分离设备进行油水分离,不得任意设置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污口。
(5)混凝土浇筑面的冲洗、冲毛废水,以及灌浆工作面冲洗岩粉的污水和废弃浆液应由专设的沟道集中排放,严禁污水漫流。
2.3 施工区粉尘控制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设备类型和施工方法制定除尘实施细则,提交监理人批准。
(2)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除尘实施细则,随时进行除尘措施的检查和检测,检查和检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3)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工程所在区域环境空气功能区划要求,保证施工场界及 敏感受体附近空气中允许粉尘浓度限值控制在 SL398一2007 表3.4.2 规定范围内。
(4)承包人制定的除尘措施,应遵守 SL398一2007 第3.4.3条的有关规定外,还应做到:
1)施工期间,除尘设备应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行,并保持良好运行状态;
2)选用低尘工艺,钻孔要安装除尘装置;
3)混凝土系统配置除尘装置,及时更换和修理无法运行的除尘设备;
4)承包人不得任意安装和使用对空气可能产生污染的锅炉、炉具,以及使用易产生烟尘或其它空气污染物的燃料;
5)散装水泥、粉煤灰、磷矿渣粉应由封闭系统从罐车卸载到储存罐,所有出口应配有袋式过滤器;
6)承包人应经常清扫施工场地和道路,向多尘工地和路面充分洒水;
7)施工场地内应限制卡车、推土机等的车速以减少扬尘;运输可能产生粉尘物料的敞篷运输车,其车厢两侧及尾部均应配备挡板运输粉尘物料应用干净的雨布加以遮盖;
8)洞内施工的液压钻、潜孔钻等应设有收尘装置,钻进不起尘,地下洞室的钻进工作面应设置有效的通风排烟设施,保证洞内空气流通。
2.4 施工区噪声污染控制
(1)施工过程中,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根据批准的降低噪声的措施,对施工场地进行噪声的检查和监测,检查和监测记录应提交监理人。
(2)施工期间,承包人应按 SL398一2007 第3.4.4条的规定,控制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地点噪声级卫生限值
(3)生活区噪声声级的限值应遵守 SL398一2007 表3.2.8的规定
2.5 固体废弃物处理
(1)承包人应负责对其施工场地以及生活区范围内的生产和生活垃圾进行清运填埋,并应设置必要的生活卫生设施,及时清扫生活垃圾,统一运至指定地点。
(2)生产垃圾中的金属类废品,应由承包人负责回收利用。
(3)承包人应按指定的渣场弃渣,弃渣场应采取碾压、挡护或绿化等措施进行处理。
(4)对施工中难以避免滑人河道的渣土、因施工造成的场地塌滑与泥沙漫流等问题,应根据监理人指示和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要求,采取合理措施进行处理。
(5)废弃混凝土应运至专设的弃料场,不得在施工场地内任意弃置。
2.6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
有毒有害物质和危险品的管理应遵守 SL398一2007 第11.31条、第11.3.2条的规定。
3 生态环境保护
3.1 陆生动植物及资源保护
(1)承包人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场地范围内进行砍树、清除表土和草皮时,必须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规划要求进行。
(2)承包人在施工场地内发现国家保护级的鸟巢、受保护动物和巢穴,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妥善保护。
(3)承包人在施工区附近的水域,发现受保护的鱼类应立即报告监理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严禁在施工区以外的保护林区捕猎野生动物。
3.2 景观与视觉保护
(1)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保护好施工场地附近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及温泉等的景观免受工程施工的影响。
(2)承包人应做好生活营地周围的绿化和美化工作,保护生态,改善生活环境修建的各项临时设施应尽可能与周围环境协调。
4 水土保持
4.1 执行水土保持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措施计划,负责实施本合同责任范围内(包括施工开挖的场地、生活区、施工道路和渣场等)的水土保持措施,并在工程结束后,按合同要求进行场地清理和整治。
4.2 做好水土保持工程措施
(1)承包人应做好场内道路上下边坡水土流失的防治工程措施;施工场地应设置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降雨径流对施工场地和渣场的冲刷。
(2)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水土保持工程措施,做好料场、渣场的挡护、排水等工程措施和植物种植保护措施,并负责料场和渣场施工期的维护管理工作。
(3)承包人应选择不易受径流冲刷侵蚀的场地堆放开挖料和弃渣,并在其堆放场地周边修建临时排水沟引排周边汇水。
(4)承包人应保护施工场地周边的林草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水库、渠、塘坝、梯田
和拦渣坝等),避免或减少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5 环境清理
5.1 环境清理措施计划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在工程基本完工后,制定一份环境清理措施计划,提交监理人批准,其内容应包括:
(1)环境清理范围(包括本合同施工场地及施工场地以外遭受施工损坏的地区);
(2)环境保护辅助工程设施;
(3)植被种植措施;
5.2 环境清理
(1)在每一施工作业区施工结束后,承包人应及时拆除各种临时建筑结构和各种临时设施(包括已废弃的沉淀池和临时挡洪设施等)
(2)完工后,承包人应按计划将所有材料和设备撤离现场,工地范围内废弃的材料、设备及其它生产垃圾应按环境规划要求和(或)监理人指示的方式处理。
(3)对防治范围内的排水沟道、挡护措施等永久性水土保持设施,应在撤离前进行疏通和修整按合同要求拆除和撤离的其它设施和结构应及时清理出场。
(4)承包人应有责任保证其种植的林草按 SL277 一 2002 第7.2.2条第2款规定的“林草恢复期”内成活。
(5)占用耕地的料场,应在开采前将剥离的耕植土妥善堆存保管,完工后将其返还摊铺,还田复耕。
6 环境保护工程的验收
6.1 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检查和验收
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临时设施投人使用前,应由监理人会同环保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进行环境保护临时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承包人应为上述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监理人批准的”‘环境保护及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措施计划;
(2)各项环境保护临时设施布置图;
(3)施工质量检查记录;
(4)生活和生产供水水质、污水和废水处理水质,以及固体废弃物处理效果等的检验和实测资料;
6.2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工程的质量检查和验收
本章第 4.2 一 4.5 节所涉及的本工程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包括为环境清理修建的永久性设施,均应由监理人会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与承包人共同按国家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本合同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承包人应为上述永久性环境保护设施的检查和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各项工程布置图;
(2)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的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
(3)植被种植计划的完成情况和检查验收记录;
(4)“林草恢复期”内,各区植被的维护管理措施。
6.3 水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
上述条款所列的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设施项目验收合格后,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向发包人提交要求对全部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和设施进行完工验收的申请报告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会同承包人和环境保护部门代表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承包人应为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完工验收提供以下资料:
(1)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竣工图及其有关的竣工资料;
(2)各项永久性环境保护工程的质量检查记录和质量鉴定成果;
(3)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它完工验收资料;
7 计量和支付
(1)施工临时设施(包括混凝土生产系统、砂石料生产加工系统、机修车间、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临时设施等)的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应分别包含在与本技术条款
第 2 章“施工临时设施”各自相关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中。承包人根据合同要求完成各
废、污水(或废油)处理设施的建设、移设和拆除工作所需的费用,应包含在与之相关
的“施工临时设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施工场地和生活区的其它零星污水、零星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的处理费用,大气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和声环境保护措施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 3 )未列入《工程量清单》 的其它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措施,承包人完成这些措施的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和施工期监测等工作所需费用,包含在措施项目总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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